解讀民法典的道與述
解讀民法典的道與述課程/講師盡在解讀民法典的道與述專題,百度搜索“交廣國際管理咨詢”解讀民法典的道與述公開課(免費試聽)北上廣深等地開課!芝麻播www.zhimabo.com獨播:解讀民法典的道與述在線直播課程。專家微信18749492090,講師手機13522550408。
課程大綱
第一講: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編纂與立法發展
二、民法典的體系
三、民法典編纂的幾個重要問題
第二講:《民法典》之《物權編》
一.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二、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
1、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
2、為了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出決議難的問題,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
3、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三、增加規定居住權
四是完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
1、補充了有關清償順序的規定。
2、對于抵押物價款的債權擔保賦予優先效力。
3、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
第三講:《民法典》之《合同編》
一、?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編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二、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
三、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
四、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
五、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六、是根據合同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修改了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債權轉讓、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等一般規則;完善了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典型合同的具體規則,增加了物業服務合同和合伙合同。
七、是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
第四講:《民法典》之《人格權編》
一、人格權概述及修改意義
二、明確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
三、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
四、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內容,并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
五、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并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規定。
六、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同時,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系,草案還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七、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草案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空間。
第五講:《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
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婚姻家庭編修改的意義和作用
二、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
三、是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三、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實踐中,由于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四、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為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制裁作用,促進婚姻關系的穩定,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范圍。
五、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于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第六講:《民法典》之《繼承編》
一、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
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促進家庭和睦,推進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
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
四、完善債務清償規則。
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
五、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
第六講:《民法典》之《侵權責任編》
一 、侵權責任法修改的原則和價值理念
二、優化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三、增加自甘冒險的規定
四、修改人格財產利益保護規則。
五、限制人格物損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六、增加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七、修改公平責任規定。
八、修改委托監護的責任分擔規定。
九、修改用人單位責任規定。
十、修改個人勞務責任規定。
十一、完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中的賠償權
十二、完善警示召回規定。
十三、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十四、完善盜搶機動車責任規定。
十五、增加好意同乘規定。
十六、完善數人排污責任的規定。
十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
十八、增加環境公益訴訟賠償規定
十九、完善建筑物倒塌責任規定。
二十、完善高空拋物責任規定
共有 0 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