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態下的人力資源管理變革與用工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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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資源管理改革
1.1.怎么樣吸引人與留住人?
1.1.1.股權激勵制度的興起
1.1.2.如何制定科學的股權激勵方案?
1.2.用工形式
1.2.1.一、標準用工模式與非標準用工模式
1.2.2.二、用工要素的分析:一定要正式工嗎?
1.2.3.三、用工強度的歸類:一定要全職工嗎?
1.2.4.四、用工彈性的小結:一定要長期工嗎?
2.用工風險防范
2.1.勞動合同的起草與審核
2.1.1.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
2.1.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2.2.勞動糾紛的預防
2.2.1.制定相關勞動規章制度與公示
2.2.2.調崗和業績改善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2.2.3.日常工作記錄與績效考核
2.2.4.離職談話與離任審計
2.3.勞動糾紛的處理
2.3.1.勞動仲裁
2.3.2.勞動訴訟
2.3.3.調解
2.3.4.經濟賠償
2.4.商業秘密法律問題
2.4.1.案例
2.4.1.1.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訴宋文彬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2.4.1.1.1.案件過程
一審: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497號(2016年10月25日)
一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終294號(2017年2月27日)
申請再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中786號(2017年6月20日)
2.4.1.1.2.案情
宋文彬自2007年任工程師起,可以接觸到生產日報表等商業秘密
宋文彬在離職時,違反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的約定,將中石油天然氣公司的生產日報表帶走,持有至今
宋文彬離職后持有涉案生產日報表且在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作為證據使用生產日報表
2.4.1.1.3.焦點
生產日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持有和提交生產日報是否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2.4.1.1.4.法院判決
一審
一、被告宋文彬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二審
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497號民事判決
案生產日報表并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不屬于商業秘密
再審
駁回中石油天然氣公司的再審申請
涉案生產日報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屬于商業秘密
宋文彬離職后持有且在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提交涉案生產日報表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2.4.2.商業秘密法規
2.4.2.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2.4.2.1.1.第9條
2.4.2.2.刑法
2.4.2.2.1.第二百一十九條
2.4.3.注意事項
2.4.3.1.加強員工商業秘密培訓
2.4.3.2.制定保密制度并加強管理
2.4.3.3.保密協議的簽訂
2.4.3.4.員工離職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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