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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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資數據
1.1.外商投資數量的變化
1.2.外商投資金額的變化
1.3.外商投資領域的變化
2.法律解讀
2.1.總體框架
2.2.適用范圍
2.2.1.獨資或合資設企業
2.2.2.外資的股權權益
2.2.3.獨資或合資新建項目
2.3.投資保護
2.3.1.政府規范性文件
2.3.1.1.符合上位法
2.3.1.2.不得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
2.3.1.3.不得設置準入和退出條件
2.3.1.4.不得干涉正常經營
2.3.2.守信
2.3.2.1.政策承諾
2.3.2.2.各類合同
2.3.2.3.改變的損失補償
2.3.3.外商投資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2.4.投資管理
2.4.1.負面清單制度
2.4.1.1.《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2.4.1.2.禁止投資領域
2.4.1.3.限制投資領域
2.4.1.4.以外:內外一致
2.4.2.信息報告制度
2.4.2.1.企業登記系統
2.4.2.2.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2.4.3.安全審查制度
2.4.3.1.影響國家安全
2.4.3.2.最終決定
2.5.法律責任
2.5.1.進入禁止投資領域的
2.5.1.1.責令停止投資
2.5.1.2.限期處分資產
2.5.1.3.沒收違法所得
2.5.2.違反限制投資領域的
2.5.2.1.責令限期改正
2.5.3.違反信息報告制度
2.5.3.1.限期改正
2.5.3.2.逾期:罰款10-50萬
2.6.特別約定
2.6.1.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限制
2.6.1.1.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
2.6.1.2.(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6.1.3.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6.1.4.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6.2.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的限制
2.6.2.1.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2.6.2.2.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2.7.與之前法律的關系
2.7.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3.亮點
3.1.強調內外資一致性
3.2.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3.3.簡化投資管理程序
3.4.把原來的三法統一起來
4.案例與問題
4.1.美國A公司如何在境內設立一家中外合資公司?
4.2.日本B公司在境內的合資公司,如何退出?
4.3.過去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怎么辦?
4.3.1.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4.3.2.如何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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