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及司法解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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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第一章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是商業保險的概念而非保險的概念。
第三條 本法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時間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條規定了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保險合同的保障功能如何,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如何,均有賴于當事人的信息披露才可以使對方知曉。
第六條 保險業如果經營不當,將有可能成為巨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世界各國普遍將保險業納入法律或政府許可經營的范圍,并為經營者設定了較高的準人條件。
第七條 采取境內投保原則,既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保險賠付,也有利于尚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還有利于我國的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業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維護保險相對人的權利。
第八條 如果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會增大風險控制難度,不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 說明中國的保險經營歸誰管理。
第二講 第二章 第一節
第十條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保與被保險人有關的危險,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依約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均由保險合同約定,并應當在合同中載明。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自愿訂立為普遍,法律強制訂立為特殊,這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
第十二條 保險法規范保險利益,意在防止不承擔損失之人通過訂立合同、獲得保險賠償而獲得利益,進而防止為獲得保險賠償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道德風險。
第十三條 正確判斷誰作出要約、誰作出承諾,對于正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何時成立具有意義。合同只有成立,才可能生效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十四條 規定了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合同內的核心責任: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核心義務;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核心義務。
第十五條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有效的合同在成立之后,當法律所規定的或者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具備時,由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向將來消滅其約束力的行為。
第十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活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第十七條 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使投保人在正確理解合同價值的基礎上作出投保的決定,如此成立的合同方為當事人真實的、一致的意思。
第十八條 本條所規定的保險合同十項內容,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要點所在,若有遺漏即屬于合同空白,一旦發生爭議,將導致權利義務的不明確。
第十九條 條款無效,是指在保險合同總體有效的前提下,合同中的一個或數個條款,由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的不具有約束力的情形。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客觀情形均可發生變化,由此產生了對合同權利義務內容進行調整的合理需求,因此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變更合同。
第二十一條 保險合同成立之后,保險事故一旦發生,即有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但是無論是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抑或是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均不處于保險人的監控之下、保險事故何時發生、怎樣發生、結果如何,保險人均無法自行知悉。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認定事故,作出是否應當賠償的判斷,需要證據的支持,但是這些證據并不由保險人掌握,并且在邏輯上由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承擔證據提交義務更為合理。
第二十三條 規定了理賠的受理期限,以及投保人的理賠權利。
第二十四條 應當及時將拒賠的意思通知相對人,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條 以保險相對人請求賠償井提交證據之日起的六十日為限,對于雙方無爭議的,可以確定損失結果。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法院保護債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第二十七條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法最重要的原則。最具有危害性的,是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以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虛構事故原因、夸大損失程度。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將其承保的危險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業務。
第二十九條 原保險的保險相對人在再保險合同項下,既不享受權利,也不承擔義務。
第三十條 法律需要規定解釋合同的方法,使裁判機構在處理爭議過程中對合同作出的解釋具有法律依據和說服力。
第二章 第二節
第三十一條 本條進一步規定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后果為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 如果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所約定的承保條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條 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立法目的上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危險,即殺人騙保。
第三十四條 投保人為他人投保含有死亡給付的保險,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并且認可保險金額。
第三十五條 保險法允許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費的支付方式進行協商,并且按照他們的約定,采取保險費一次性全額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重要義務,提供保險保障并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重要義務。
第三十七條 保險法規定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為期二年的復效期間,當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就是否恢復合同效力進行磋商。
第三十八條 保險法在本條作出了限制起訴請求保費支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該指定無效。
第四十條 受益人既可以是單數,也可以是復數。
第四十一條 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也屬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 在客觀上不存在可以依法行使保險金請求權的受益人,保險金由此轉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四十三條 一方面可以通過免除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義務而防止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也應當給予無過錯的被保險人以合理救濟。
第四十四條 極少有人會為了獲得保險金而付出生命的代價,因此保險法規定了為期二年的緩沖期。
第四十五條 重點在于構建被保險人違法行為與其死亡、傷殘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應當是內在的并且是具有邏輯性的。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之后,有權代被保險人之位,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 對于投保人而言,合同被解除后,即可以行使保險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還不及時的應當賠償利息損失。
第三講 解讀《保險法司法解釋一》
“解釋二”的背景簡介
1、保險法適用范圍
2、如果之前法律認為無效,那么適用保險法
3、保險合同與保險法先后順序影響保險法適用
4、告知義務與保險法適用
5、保險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的各種規定
6、已經終審的不再受理
第四講 解讀《保險法司法解釋二》
“解釋二”的背景簡介
1、財產保險重復保險
2、保險利益與人身保險
3、投保人或代理人沒有親自簽字蓋章無效
4、保險公司收了錢就要負責
5、明知內容屬于應當告知內容
6、“誰主張誰舉證!”
7、告知義務限于詢問
8、應當知道未履行告知義務又不戳穿視為已經知道
9、保險公司不能因為你沒不告知而故意不賠
10、格式條款
11、守法
12、提示義務
13、訂立保險合同的特殊方式
14、保險公司對說明義務負責舉證責任——如簽字
15、索賠文件
16、代為求償權
17、解釋權的界定
18、認定書的效力
19、保險人不能以未要求承擔責任為由抗辯
20、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21、本解釋適用范圍
第五講 解讀《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解釋三”的背景簡介
1、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2、什么情況下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3、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應主動審查保險利益
4、保險合同訂立后,喪失保險利益不能無效
5、關于體檢的說明
6、誰能為未成年人投保
7、代為支付保險費的規定
8、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9、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無效
營銷應用:保單用于資產保全的法律依據
10、變更受益人
1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于事故發生后
12、指定數人為受益人
營銷應用:債務隔離的前提——指定受益人
13、保險事故發生后,轉讓權利
14、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營銷應用:怎樣運用此條來做資產保全
15、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繼承關系
16、保險合同解除與騙保
17、投保人解除效力
營銷應用:受益人支付現金價值保全保單,從而達到資產隔離目的
18、保險公司醫藥費責任扣除
19、支付標準
20、醫療機構
21、自殺——保險公司舉證
2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認定
23、保險公司應當證明被保險人與故意犯罪關系
24、宣告死亡也是死亡
25、損失難以確定——按比例支付
26、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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