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基金銷售合規訓練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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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解讀
一、總則
二、從業資格
1. 考證
2. 資格的取消
三、管理責任
1. 從業培訓
2. 違規的糾正與上報
3. 禁止的行為
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3)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6)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8)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9)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10)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11)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后干擾客戶;
12)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1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四、法律責任
1. 非法獲得銷售資格
2. 未取得資格從事保險銷售
3. 機構違規
4. 其他處罰
5. 案例分析:2020年幾件典型的違規銷售案例
6. 案例分析:某省銀保監辦公布的2019年保險業銷售負面清單分析
第二講 基金銷售合規學習
一、嚴格遵守基金宣傳推介業務規范
1.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及其管理的基金的過往業績。
2.不得宣傳預期收益,不得違規承諾收益。
3.不得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承諾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4.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無風險等表述誤導投資者。
5.不得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
二、強化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風控
1.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做好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風控工作,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
2.審慎評估新銷售產品、新業務方案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3.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檢查,及時發現、有效整改存在的各種問題。
三、嚴禁基金銷售機構開展排他性銷售
不得利用平臺優勢地位或通過利益輸送、利益交換等任何方式做排他性銷售安排。
四、規范開展投資者教育相關獎勵活動。
1. 以投資者教育為目的開展,與日常基金銷售活動嚴格區隔,不得與具體基金產品宣傳推介等銷售活動混同。
2. 活動中向投資者發放的獎勵,價值應適當,不得存在刺激基金銷售或保有規模導向。
3. 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將獎勵金額和基金收益混同。
4. 不得將開戶、購買、持有基金產品作為投資者獲取獎勵的條件。
5. 不得將相關獎勵與具體基金產品掛鉤。
6. 相關活動應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不得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7. 不得出現誤導投資者開戶、認申購、延長持有期限等行為。
8. 不得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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